浙江国祥:与2022年第一大客户土地转让交易真实合理,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和标准的判断

日期:2023-10-17 14:45:39 / 人气:138

浙江国祥:2022年与第一大客户的土地出让交易真实合理,不会影响对公司上市条件和标准的判断。“10月12日,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网发布关于向浙江易蓉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售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声明。浙江国祥表示,公司关注到网络平台相关信息,并对公司与2022年第一大客户浙江易蓉新材料有限公司交易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公司与浙江易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交易真实合理,不影响对公司上市条件和标准的判断。
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浙江易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说明
近日,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国祥”)关注到有关网络平台的信息,质疑公司与2022年第一大客户浙江易蓉新材料有限公司交易的合理性。
2022年2月8日,公司将其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高辛路18号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浙江易蓉新材料有限公司,并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此事详情如下:
一、本次土地出让的背景及定价依据。
公司于2015年从上虞区曹娥街道高辛路18号厂房搬迁至上虞经济开发区新厂房后,原厂房除了用作R&D和检测实验室的少数物业主要用于对外出租外,逐步停止自用。因此,为了回笼资金,公司从2019年开始考虑出售原工厂所在的土地和厂房。经与多家意向受让方协商,2021年8月26日,公司与浙江易蓉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厂房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其拥有的上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浙江易蓉新材料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9500万元(不含税)。经双方商定,由浙江易蓉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次转让的交易税费,最终确定转让价格为18800元。
交易价格根据绍兴平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出具的《绍兴平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报告》(邵平于准分晏子(2021)第097号、邵平于准分晏子(2021)第098号、邵平于准分验字(2021)第099号),由各方协商确定。
公司出售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21年8月20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车丽(持股60%)、顾军(持股20%)、许(持股20%)。三位自然人及其关联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交易或资金往来。
上述三名自然人在绍兴市上虞区设立了数家公司,从事电镀、新材料、物流、机械等业务,并有意在上虞寻找投资厂房用地。在与该公司洽谈上述土地及厂房交易时,由于土地及厂房总面积较大,三人经协商决定以设立浙江易蓉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向该公司购买上述厂房及土地,并拟在后期约定各自的使用方案。因此,浙江易蓉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三位自然人股东为收购土地厂房而专门设立的新公司。据了解,这些厂房主要用于对外租赁(租赁对象包括浙江优力士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宏兴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公司无相关人员合理。
三。本次交易的会计处理、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相关信息披露。
公司对上述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部分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自用部分确认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增值税后的收入具体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10,665.36万元,资产处置收入758.46万元。
此次出售为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产生利润5,655.82万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占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的19.17%。本次交易不影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截至2022年2月11日,公司已收到全部产权转让款。
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司将披露2022年作为第一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其占当期业务收入的比例。同时,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经营分析”、“第八节经营成果分析”、“一、营业收入分析”中详细披露了上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出售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与浙江易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交易真实合理,不影响对公司上市条件和标准的判断。
特此说明。
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2日”

作者:奇亿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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